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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药学院理事会组织机构推选办法
2020-04-22 09:55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菏泽学院药学院理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理事单位代表及个人理事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名誉理事长*名),常务副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常务理事*名,理事若干名,经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四条  推选由推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选方式:组织机构采用理事代表审议通过的方式等额推选产生。秘书长经理事会推选后聘任。

第五条  推选程序:

一、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征求意见,提名各组织机构名单,并做好推选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通过《菏泽学院药学院理事会组织机构推选办法》。

三、审议理事会组织机构及任职人员名单。

四、公布推选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由菏泽学院药学院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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