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营造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提高科研实验室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高效性,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结合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研实验室是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药学院现有科研实验室原则上遵循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使用上体现公共性,药学院教师因科研需要,均可到相应科研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 科研实验室管理实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成立药学院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院长任组长,教科办主任、系主任、实验管理中心主任、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等为成员,负责对全院科研实验室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科研实验室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科研实验室常规管理工作,是科研实验室管理第一责任人;使用科研实验室的教师是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药学院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学习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院的科研实验室的总体规划进行研判并提出实施意见,对科研实验室的使用统筹协调,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各科研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熟悉实验室工作的管理规程,按制度行使职权和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实验室管理规范化。
2.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和工具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特点、库存状况、使用规程、保养常识,按技术规范做好实验器材的安全维护和分类管理工作,确保器材完好可用。
3.负责管理科研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老师规范使用仪器设备,确保实验室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对于暂时不能使用的仪器,应提前向院实验中心报备,并及时报修。
4.负责实验室的常规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室内水、电、排气、消防等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5.负责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台账建档工作,保证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及维修台账等内容清晰和完整。
6.负责仪器设备、备件、耗材的申购;负责实施科研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7.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以及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检查和周期检定工作。
8.做好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工作。同时对仪器设备供货商要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科研实验室管理规则
第七条 所有进入科研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科研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如实填写“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
第八条 严格规范科研实验室钥匙使用制度,科研实验室钥匙由药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和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共同管理,实行预约登记制度。教师使用前1天告知实验中心主任和科研实验室主任,预约具体取钥匙时间,使用当天到实验中心主任处填写科研实验室钥匙使用登记表。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并做好登记。
使用实验室钥匙的老师要加强钥匙的爱护和保管,平时门锁钥匙不得随意放置。不得将门锁钥匙借给学生,不得随意转借他人。门锁钥匙不得随意配制,已有科研实验室钥匙的老师应将钥匙存放到实验中心主任或者是实验室负责人处保管。
第九条 所有人员严禁在科研实验室办公,实验室教师指导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试验内容后应离开实验室,以免影响其它教师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 实验人员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不得将零食、饮料等无关物品带入科研实验室,因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仪器损坏者按照药学院仪器故障和损坏处理细则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与科研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科研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科研实验室,必须经批准同意并在管理人员引导下才能进入科研实验室。
第十二条 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由科研实验室责任人负责管理,实行预约登记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动和拆卸,仪器运行时不得擅自离开,仪器使用完后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实行预约登记制度,仪器使用时所需试剂和耗材(如色谱柱、色谱试剂等)需自行提供;仪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运行时不得擅自离开,仪器使用完后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四章 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科研实验室防触电、防烧毁、防火灾、仪器防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必须熟悉各类仪器的性能,并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六条 仪器使用完毕,应将实验器材物归原处,并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保持实验台面、地面整洁,用过的器械必须清洗干净。
第十七条 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配备相应性能的消防器材,并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以确保消防器材有效。
第十八条 科研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倡导节约意识。实验人员离开科研实验室时应逐一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药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则另行修订、完善。
药学实验室管理中心
2023年03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