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菏泽学院药学院理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理事单位代表及个人理事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名誉理事长*名),常务副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常务理事*名,理事若干名,经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四条 推选由推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选方式:组织机构采用理事代表审议通过的方式等额推选产生。秘书长经理事会推选后聘任。
第五条 推选程序:
一、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征求意见,提名各组织机构名单,并做好推选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通过《菏泽学院药学院理事会组织机构推选办法》。
三、审议理事会组织机构及任职人员名单。
四、公布推选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由菏泽学院药学院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