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的名称是:菏泽学院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根据菏泽学院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菏泽学院章程》设立,由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推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双师型队伍建设,使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40%以上,按照“四个一”思路(一个学院、一个研究院、一个工程技术中心、一个培训中心),提升办学活力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合作共赢,形成以学院为主体,以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为依托的多层次、多渠道、社会化办学体系,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适应快,具有健全人格和社会责任感、具备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理事会的主管单位是菏泽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主要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代表以及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以职务理事为主,个人理事为辅,职务理事由理事单位委派。凡自愿遵守理事会章程,恪守理事会宗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均可成为理事单位。个人理事由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校相关人员等担任。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理事会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
(三)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四)就学院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战略规划、重大改革举措进行咨询;
(五)就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六)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七)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八)主管单位和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7-9名,经理事会推选产生。必要时,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
第十三条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和履行职能可设常务理事若干名,成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联络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筹备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理事会的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人事任免等),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同等条件下,享有转化学校师生的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合作和科技成果转让、咨询的优先权等;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利用学校平台,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基地,联合创办研究所、研究中心、实验室,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和进行新产品研发等;
(六)理事单位可以在学校召开专场人才招聘会,优先选拔录用学院毕业生;
(七)学院通过共同举办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班等,在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方面,为理事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八)由理事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奖励基金、文化景观、基础设施、大型设备等,可以理事单位的名义进行命名;
(九)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退会自由;
(十一)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活动;
(四)为学院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帮助;
(五)为学院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其他支持帮助;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七)加强沟通、团结协作,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过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x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药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