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菏泽学院药学院师生发展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菏泽学院药学院师生及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药学院精神,发扬优良院风和光荣传统,服务师生,支持母校,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菏泽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菏泽学院药学院。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服务范围:
(一)联络学校师生及海内外校友,加强教学和学术团队建设,加强创新创业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师生及校友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二)加强师生及校友文化建设和交流,编辑出版有关校友资料,通过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校友和母校业绩;
(三)开展面向校友和社会的终身教育培训、科研合作及信息咨询,促进校友发展;
(四)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平台,鼓励和接受校友捐赠,支持母校建设和发展;
(五)多方努力为师生和校友的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和创新创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法律、拥护国家制度;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会。
1.在菏泽学院(包括原菏泽师专、原菏泽农校)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和畜牧兽医、制药工程、生物制药类专业相近的各类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在校的药学院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
3.药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谊会或常务联谊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
(三)审议联谊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联谊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联谊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联谊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会员和会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联谊会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联谊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联谊会。常务联谊会由联谊会选举产生,在联谊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联谊会负责(常务会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联谊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联谊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联谊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谊会、常务联谊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联谊会、常务联谊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联谊会或常务联谊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联谊会讨论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联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