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药学院师生发展联谊会章程

栏目:[校友工作]   日期:2020年07月10日 16:50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菏泽学院药学院师生发展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菏泽学院药学院师生及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药学院精神,发扬优良院风和光荣传统,服务师生,支持母校,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菏泽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菏泽学院药学院。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服务范围:

(一)联络学校师生及海内外校友,加强教学和学术团队建设,加强创新创业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师生及校友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二)加强师生及校友文化建设和交流,编辑出版有关校友资料,通过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校友和母校业绩

(三)开展面向校友和社会的终身教育培训、科研合作及信息咨询,促进校友发展;

(四)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平台,鼓励和接受校友捐赠,支持母校建设和发展;

(五)多方努力为师生和校友的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和创新创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法律、拥护国家制度;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会。

1.在菏泽学院(包括原菏泽师专、原菏泽农校)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和畜牧兽医、制药工程、生物制药类专业相近的各类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在校的药学院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

3.药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谊会或常务联谊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

(三)审议联谊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联谊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联谊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联谊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会员和会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联谊会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联谊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联谊会。常务联谊会由联谊会选举产生,在联谊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联谊会负责(常务会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联谊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联谊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联谊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谊会、常务联谊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联谊会、常务联谊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联谊会或常务联谊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联谊会讨论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联谊会。